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唐河县应急管理局的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信息公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应急管理局各执法单位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等信息;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公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安全生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对象等内容;
(六)监督举报。公开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市政府相关网站主要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内容;
(二)政务新媒体。利用微信公众号、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办公场所。在本局信息公开栏、专栏、服务窗口等,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 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和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县政府相关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县应急管理局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权责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法制部门审核后公开;
(二)负责编制安全生产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局领导审核后公示;
(三)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四)新发布、修改、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安全生产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对抽查有问题的企业,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安全生产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应急管理局各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收集、整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各相关单位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统一报局政策法规和规划科,政策法规和规划科负责对公布信息进行审核,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相关网站报送公示。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不准确的,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考核办法,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办法,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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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2020121416381157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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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16:38:11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